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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涉及出让、租赁审批

实施主体 市国土局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设置依据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第四十三条 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按下列权限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手续:省、市(州)、县(市)属国有企业分别报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土地使用权跨行政区域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管上市公司的土地处置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审核。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改制企业提交文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材料审查;需要实地核查的,依法依规进行现场踏查、询问等。
3.决定责任:(1)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企业改制批复文件,对符合要求的,同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2)对不符合政策文件规定的,不予办理土地资产处置手续,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二)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的;(三)在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前,下发用地批准文件的;(四)对符合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或者土地登记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五)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六)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土地利用管理处
咨询电话 64820077 投诉电话 64820077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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