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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实施主体 市国土局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交文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1)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材料审查;(2)需要实地核查的,依法进行现场踏查、询问等。
3.决定责任:(1)对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要求的,同意收回土地使用权;(2)对不符合政策文件规定的,不予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原土地使用权人送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二)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的;(三)在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前,下发用地批准文件的;(四)对符合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或者土地登记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五)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六)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土地利用管理处
咨询电话 64820077 投诉电话 64820110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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