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交文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1)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材料审查;(2)需要实地核查的,依法进行现场踏查、询问等。
3.决定责任:(1)对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要求的,同意收回土地使用权;(2)对不符合政策文件规定的,不予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原土地使用权人送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