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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实施主体 市交通局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设置依据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9号)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者参与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组织运力疏散、撤离受困人员,组织搜救突发事件中的遇险人员,组织应急物资运输;(二)调集人员 、物资、设备、工具,对受损的交通基础设施进行抢修、抢通或搭建临时设施;(三)对危险源或危险区域进行控制,设立警示标志;(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五)必要时请求本级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启动联合机制,开展立案和应急行动;(六)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以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八)其他有利于控制、减轻和消除危害的必要措施。
责任事项
1.启动阶段责任:(1)启动相应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根据需要启动应急协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3)按照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启动相关预防措施;(4)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加强值班和信息报告;(5)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发布相关信息,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提出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2.准备阶段责任:(1)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的运力和装备,检测用于疏运转移的交通运输工具和应急通信设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2)加强对交通运输枢纽、重点通航建筑物、重点场站、重点港口、码头、重点运输线路及航道的巡查维护。
3.处置阶段责任:(1)组织运力疏散、撤离受困人员,组织搜救突发事件中的遇险人员,组织应急物资运输;(2)调集人员、物资、设备、工具,对受损的交通基础设施进行抢修、抢通或搭建临时性设施;(3)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控制,设立警示标志;(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5)必要时请求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启动联合机制,开展联合应急行动;(6)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以及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7)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或者授权及相关规定,统一、及时、准确的向社会和媒体发布应急处置信息。  
4.请求支援责任:(1)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请求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资金、物资、设备设施、应急队伍等方面给予支持;(2)请求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突发事件发生地周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支持;(3)请求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派出现场工作组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指导;(4)按照建立的应急协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
4.终止或善后阶段责任:(1)负责按照相关人民政府的决定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2)负责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3)根据国家有关扶持遭受突发事件影响行业和地区发展的政策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恢复重建规划,制定相应的交通运输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重建受损的交通基础设施,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及影响。(4)因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被征用的交通运输工具、装备和物资在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交通运输工具、装备、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安全监督处
咨询电话 62042157 投诉电话 62042165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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