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责权清单>>市交通局>>权责事项>>其他职权  
对道路运输客货从业人员实行考核
实施主体 市交通局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设置依据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的情况相应地给予惩罚,直至吊销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从业资格证。考核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第9号) 第三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章记录直接记入教练员档案,并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

责任事项
1.组织责任:按照规定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人员进行诚信考核、指导下级运管机构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2.评定责任:组织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经营从业人员考核结果现场进行评定。
3.公布责任:在省运输管理局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平台上公布评定结果。
4. 奖惩责任:根据考核的情况进行奖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2、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其他违法行为。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市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咨询电话 64838718 投诉电话 64838730
办理时限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