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责权清单>>市交通局>>权责事项>>其他职权  
对有关单位、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相关设备和其他物资的征用
实施主体 市交通局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设置依据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9号)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以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相关设备和其他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告知征用的事由和被征用人的权力。
2.返还或补偿责任:(1)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2)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偿。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市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咨询电话 62042181、62042199 投诉电话 62042165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