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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
实施主体 市交通局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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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79号)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第5号 )第四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当在施工前向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第6号)第六条, 第三款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方提供的相关材料。
2.审核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受理的文件和资料及施工现场进行核实。                     
3.决定责任: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确定监督计划和质监人员。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报告责任: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不予受理,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五十三条 质监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咨询电话 62066793、62028752 投诉电话 62023961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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