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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及以下客运站等级评定
实施主体 市交通局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设置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第8号令)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 200-2004第8条 站级验收。一、二级车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其他级别的车站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审核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补齐材料。
2.审查责任: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运输有关专家对客运站进行现场核查,并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核定站级。
3.决定责任:对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客运站站级验收合格证明。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站级验收合格的,在《吉林市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表》签署核定意见,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中,客运站的设施设备条件达不到原站级核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督促道路客运站经营者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原站级核定条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核定站级。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参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及客运站经营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4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5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市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咨询电话 64838734 投诉电话 64838730
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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