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责权清单>>市交通局>>权责事项>>其他职权  
组织实施道路运输乘务员从业资格考试及证件发放
实施主体 市交通局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设置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2〕第8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第9号) 第八条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安排考试。第二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责任事项
1.组织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公示报考的条件、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核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送技术审查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组织考试责任: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安排考试。
3.告知责任: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4.送达责任: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其他违法行为。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市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咨询电话 64838718 投诉电话 64838730
办理时限 考试合格后20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