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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按规定配备航行资料和进出港管理规定的处罚
实施主体 市交通局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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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令[2004]13号)第三十四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本条前款所称未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还包括下列情形:(一)未取得有效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性资料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三)伪造、变造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五)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六)未按照规定申请审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第三十五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5号)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四)擅自进出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交通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审查,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办案人员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作出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作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要求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救济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的、幅度的;(三)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56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举报。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改)》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市地方海事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咨询电话 65098128 投诉电话 65098116
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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