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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经营车辆予以暂扣
实施主体 市运输管理处 项目类别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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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未经许可或者没有车辆营运证从事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违法经营的车辆。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或者使用报废车辆从事运营的车辆可以采取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暂扣车辆前应当填写《行政强制审批表》,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执法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暂扣车辆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暂扣车辆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暂扣车辆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法定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其他违法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市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咨询电话 64838736 投诉电话 64838730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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