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或者使用报废车辆从事运营的车辆可以采取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暂扣车辆前应当填写《行政强制审批表》,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执法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暂扣车辆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暂扣车辆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暂扣车辆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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