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决定责任:执法办案人员发现船舶、浮动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或污染隐患时,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发现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停航、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停航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停航、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停航、扣押的设施,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停航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停航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停航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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