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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内河交通安全的船舶、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予以强制设置标志或者强行拖离及组织打捞清除

实施主体 市交通局 项目类别 行政强制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5号)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1)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2)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4.事后责任:执行完毕后,发现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予以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法定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市地方海事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咨询电话 65098128 投诉电话 65098116
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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