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催告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1)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2)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4.事后责任:执行完毕后,发现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予以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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