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2)现场核查:竣工验收委员会对竣工项目进行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3)专家论证: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
3.决定责任:按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竣工验收委员会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确定优良、合格、不合格工程。
4.送达责任:将《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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