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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实施主体 市交通局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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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修正)》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3号令)第十七条:“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3号令)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2)现场核查:竣工验收委员会对竣工项目进行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3)专家论证: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
3.决定责任:按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竣工验收委员会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确定优良、合格、不合格工程。
4.送达责任:将《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建设管理处
咨询电话 62042171 投诉电话 62042165
办理时限 即办或18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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