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实体考察,审查是否能够保证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是否可行,交通组织方案、交通拥堵疏导方案是否可行。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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