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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实施主体 市交通局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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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修正)》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3号令)第二十九条: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实体考察,审查是否能够保证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是否可行,交通组织方案、交通拥堵疏导方案是否可行。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建设管理处
咨询电话 62042171 投诉电话 62042165
办理时限 即办或18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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