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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主体 市交通局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十二条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第十三条使用港口规划区内非深水岸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向港口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和省规定的材料。第十四条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港口岸线的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批准程序办理变更手续。自取得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收回港口岸线使用权。第十五条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拟设立的道港口企业场地、设施、安全制度、管理人员等是否符合企业设立的要求;(3)专家论证:情况复杂、特殊的,通过专家论证确定是否满足需要;(4)听取意见: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5)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交通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制作港口经营许可证件及《港口经营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港口经营许可证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综合运输处
咨询电话 65098118 投诉电话 65098116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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