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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实施主体 市交通局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设置依据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第四十一条:“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经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一)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二)有本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三)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1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遵守法律、法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进行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告知具有资质的驾校进行学习培训。
3.决定责任:(1)对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安排考试。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出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从业范围等;(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3)管理机构出具《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7日,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4)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在《从业资格证》上注明从业范围、有效期限。
4.送达责任: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送达申请人,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的管理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综合运输处(出租车行业指导办公室)
咨询电话 62053946 投诉电话 62053946
办理时限 即办或20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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