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自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确定是否符合《内河通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是否影响航道尺度,恶化通航条件,危害航行安全;是否侵占或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过船建筑物是否符合《船闸设计规范》;(3)专家论证:情况复杂、特殊的,通过专家论证确定是否符合《内河通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4)听取意见: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5)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交通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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