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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船舶登记证书

实施主体

市交通局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条例》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一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自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确定是否符合《内河通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是否影响航道尺度,恶化通航条件,危害航行安全;是否侵占或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过船建筑物是否符合《船闸设计规范》;(3)专家论证:情况复杂、特殊的,通过专家论证确定是否符合《内河通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4)听取意见: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5)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交通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综合运输处

咨询电话

65098128

投诉电话

65098116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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