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该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对申请人申请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及车辆(或拟购置车辆承诺书)驾驶员的相关证件等进行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在出具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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