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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实施主体 市交通局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修订)》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九条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 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该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专家论证: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有重大调整的开展专家安全评估;(4)听取意见: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5)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交通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综合运输处
咨询电话 64838734 投诉电话 64838730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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