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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市建委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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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一类地段不得低于50%),开发管理机构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建立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把好市场准入关,依法严厉打击抽逃注册资本(金)、项目资本金、无证或者超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为。对于自有资金不足、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建设项目。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审阅企业资本金材料,向企业人员了解情况.
2.审查责任:对企业资本金监管额度及使用额度进行审查。
3.处置责任:自有资金不足、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建设项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九十一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符合邀请招标条件,批准邀请招标的;(二)不符合直接发包条件,批准直接发包的;(三)对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四)违法宣布中标无效的;(五)不符合条件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六)未履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无收费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市城市开发中心
咨询电话 64835011 投诉电话 64805610
办理时限 即办件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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