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责权清单>>市教育局>>权责事项>>其他职权  
对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备案
实施主体 市教育局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 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22条第1款:“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民办学校将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情况书面形式告知。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备案材料审查;(2)确定后报主管领导签批后报处室存档。
3.事后监管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履行监管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咨询电话 62060092 投诉电话 62032990
办理时限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