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设立学历教育机构的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将《办学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市教育局履行城区举办民办初中、高中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审批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