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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普通初级中学校设置审批
实施主体 市教育局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设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设立学历教育机构的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将《办学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市教育局履行城区举办民办初中、高中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审批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办
咨询电话 62071111 投诉电话 62032990
办理时限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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