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上形式,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将《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的批准》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市教育局履行民办学历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批准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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