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决定责任: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4.送达责任: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教育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市教育局履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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