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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实施主体 市教育局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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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三章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第十一条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三条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决定责任: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4.送达责任: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教育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市教育局履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办
咨询电话 64820103 投诉电话 62032990
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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