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责任: 对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材料,在收到请求书或补正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组成合议组。
2.审理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立案通知书、答辩通知书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
3.调解责任: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进行调解。
4.裁决责任:除调解达成协议或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期限为自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
5.结案责任: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以作出处理决定、达成调解协议或以撤销案件的方式审结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结案手续。对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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