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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调处
实施主体 市科技局 项目类别 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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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306号)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0号)第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对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材料,在收到请求书或补正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组成合议组。
2.审理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立案通知书、答辩通知书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
3.调解责任: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进行调解。
4.裁决责任:除调解达成协议或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期限为自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
5.结案责任: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以作出处理决定、达成调解协议或以撤销案件的方式审结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结案手续。对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办公室(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咨询电话 62049589 投诉电话 62060024
办理时限 4个月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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