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属于假冒专利的产品,采取查封或扣押,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主管领导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主管领导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措施予以记载。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加盖公章。对查封、扣押的物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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