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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市粮食局(市盐务管理局)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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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第696号令)

    第四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派的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
咨询电话 62032812 投诉电话 62023360
办理时限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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