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责权清单>>市林业局>>权责事项>>行政许可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实施主体 市林业局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或者审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生产用地、生产机械、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设施、仪器设备等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或者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或审核的机关,并说明理由、退还有关材料。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人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人不方便领取的在10日内以投递方式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年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办
咨询电话 64820422 投诉电话 64820110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