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或者审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生产用地、生产机械、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设施、仪器设备等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或者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或审核的机关,并说明理由、退还有关材料。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人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人不方便领取的在10日内以投递方式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年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