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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出售、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实施主体 市林业局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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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1)现场核查: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查,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涉及公共利益的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申请人不方便领取的在10日内以投递方式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审批办
咨询电话 64820422 投诉电话 64820422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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