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1)现场核查: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查,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涉及公共利益的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申请人不方便领取的在10日内以投递方式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