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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实施主体 市林业局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依法需要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2)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1)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应当在全国项目使用林地审核系统上予以公布。
4.送达责任: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做好征占用林地服务和监管工作,对征占用林地的全过程进行监管,跟踪检查用地情况,杜绝少批多占,不批也占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资源林政处
咨询电话 6460630 投诉电话 64606896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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