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责任:(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2.审查责任:(1)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2)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林木采伐行为实施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被许可人林木采伐行为实施监管,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通报检查验收结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