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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实施主体 市林业局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和林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资[2007]761号)第一款 市(州)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的采伐许可证,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市属非林业系统单位由市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2.审查责任:(1)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2)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林木采伐行为实施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被许可人林木采伐行为实施监管,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通报检查验收结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资源林政处
咨询电话 64606830 投诉电话 64820110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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