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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实施主体 市林业局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1992年发布)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1)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2)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当即场核发《森林植物检疫证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当即场核发《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运输途中及调入地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一条 森检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森林植物检疫费 收费依据: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公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 2、《关于发布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吉省价收字[1994]20号) 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吉财非税[2015]20号)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办
咨询电话 64820422 投诉电话 64820110
办理时限 即办件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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