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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实施主体 市宗教局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设置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按照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民政部门应当将登记情况告知负责审查的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将准予登记的情况,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 第二条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本国境内组织的各宗教县级范围(含县级)以上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宗教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三条 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应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天主教教区须经该教区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转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宗教事务一处、二处
咨询电话 62048732 投诉电话 62048811
办理时限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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