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责任: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社会组织填写立案审查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并指定2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办案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协助办案人员调查。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证据,制作笔录,可要求当事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提供证明材料,并要求其在提供的材料上签名或盖章。登记管理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对收集的证据材料,办案人员制作证据目录。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案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登记管理机关决定对社会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委托其他登记管理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自发生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或强制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结案和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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