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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实施主体 市民政局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设置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责任事项
1.组织责任:制定市本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通知,通知年检对象提交有关材料的内容,明确年检时间。
2.受理责任:对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进行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
3.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年检,对年检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是否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实施抽查。
4.决定责任:对年检合格(基本合格)的,在登记证书上年检栏填写年检合格(基本合格),并签章。对年检不合格的,告知相对人具体事由,要求整改,并在年检栏标注“年检不合格”并盖章。15日内办理完结。
5.事后监管责任:采取适当方式公开年检结论。对年检不合格的,视情况作出相应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咨询电话 62048799 投诉电话 62031798
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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