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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福利机构经营行为的检查
实施主体 市民政局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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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第19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以及公安、消防、食药监、卫生等相关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责任事项

1.检查社会福利机构落实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及按照服务协议为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情况。

2.检查社会福利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和服务质量等情况。

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无
共同实施部门 公安、消防、食药监、卫生等相关部门 承办机构

社会福利处

咨询电话 0432-62071151 投诉电话 0432-62071151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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