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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实施主体 市民政局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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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责任事项

1.申请人提出法人、住所、名称、开办资金或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申请。

2.申请人材料、印章齐全,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申请人材料、印章不齐,一次性告知补齐。

3.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核。

4.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定,决定是否准予变更。

5.准予变更的,登记管理机关颁发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不予变更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申请材料归档。进行名称变更的民办非企单位凭法人登记证书进行印章刻制,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问责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咨询电话 62048799 投诉电话 62031798
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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