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其中,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有指导责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2.审查责任: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查验,形成实地查验意见。根据材料审查结果和实地查验意见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民政局领导审批。同意成立登记的,签发批准文件。不同意成立登记的,告知办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及退件有关事宜。其他子项,材料不合格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或修改的材料。不符合登记或核准要求的,不予登记或核准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设立登记的,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局领导签发批准文件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变更登记的,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换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章程核准、注销登记的,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在相关申报材料上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准予登记的,在吉林市民政局网站予以公告。
4.送达责任:告知办事人到市民政局取件,将批准文件、登记证书或有关登记材料送达办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市民政局履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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