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2013]第48号)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第八条 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吉民发〔2015〕6 号)第四条 省民政厅负责全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第七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权限:(二)市(州)民政局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也可委托区民政局实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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