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其中,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有指导责任:社会团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查材料是否合格、是否符合登记或核准要求。其中,社会团体筹备登记,必要时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对拟筹备成立社会团体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根据材料审查结果和论证报告结论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民政局领导审批。同意筹备登记的,签发批准文件。不同意筹备登记的,告知办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及退件有关事宜。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根据材料审查结果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民政局领导审批。同意成立登记的,签发批准文件。不同意成立登记的,告知办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及退件有关事宜。其他子项,材料不合格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或修改的材料。不符合登记或核准要求的,不予登记或核准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筹备登记的,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局领导签发批准文件;成立登记的,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局领导签发批准文件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变更登记的,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章程核准、注销登记的,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在相关申报材料上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准予登记的,在吉林市民政局网站予以公告。
4.送达责任:告知办事人到市民政局取件,将批准文件、登记证书或有关登记材料送达办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市民政局履行全市性社会团体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