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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实施主体 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项目类别 行政给付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报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暂行规定》四、结算办法 (一)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按年度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吉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吉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按协议书履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五)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每月15日之前拨付上月应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费用、购药费用总额的90%,最迟不超过25日;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月末结算的审核情况,对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购药费用不予支付,对符合规定的费用给予支付。《吉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需转诊去外地诊断、治疗的职工,医疗费用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回吉林市医保局报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人提交的结算材料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全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人提交的符合条件的待遇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定。
3.确认责任:对经确认的待遇支付款项与财务部进行交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咨询电话 62489803 投诉电话 62049312
办理时限 办公日受理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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