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初审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省商务厅下发的商务部批准增加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数量要求,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转报责任:(1)材料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对拆解场地和应具备的拆解设备等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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