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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初审
实施主体 市商务局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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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初审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省商务厅下发的商务部批准增加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数量要求,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转报责任:(1)材料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对拆解场地和应具备的拆解设备等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二)向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三)阻挠、干预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市场体系建设处
咨询电话 62049932 投诉电话 62049946
办理时限 即办件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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