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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实施主体 市食药监局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设置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五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第六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2]323号)自2013年1月1日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接收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资料,审批办工作人员(受理人)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做好受理登记,并将申请材料送达承办处室。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加盖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2.审查责任:承办处室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1)承办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需要补充完善的,于1日内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2)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批准。经批准同意延期办理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承办处室根据法定条件、标准,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由承办处室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1)对同意办理的,承办人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正本1份,根据实际需要可发给副本若干份,必要时可增领副本)交受理人,由受理人送达申请人。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不跨年度)。运输证明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过期后3个月内将原运输证明上缴发证机关。(2)对不同意办理的,承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写明理由,加盖公章,交受理人,由受理人送达申请人。(3)受理人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事项办结通知。领取人在《行政许可批件送达回执》上签名;受理人将《送达回执》交承办处室存档。(4)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办公室
咨询电话 64820256 投诉电话 62570919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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