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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许可
实施主体 市食药监局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设置依据 《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市场内开办小作坊和在市场外开办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的,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持经营场所证明等文件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小作坊许可,持许可申领营业执照。
《关于市工商、质监部门向食药监部门划转职能机构和编制人员等相关事宜的通知》(吉市编字〔2015〕30号)文件,将市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及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的职责,划入市食药监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程序、条件,相关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出具《食品小作坊许可受理通知书》;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食品小作坊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日期;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取得许可或变更生产加工销售场所以及生产加工设备设施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2)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核查表》。
3.决定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小作坊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15日内不能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视以下受理申请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对于符合条件,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食品小作坊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开展工作,履行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信用档案,记录证照颁发、监督检查、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停止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情况。对应当立案查处或者移送其他机关依法处理的,应当在监督检查记录中载明。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销售者签字后归档。对有不良记录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5.送达责任:将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办公室
咨询电话 64820256 投诉电话 62570919
办理时限 14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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