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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扩建燃气项目及燃气经营网点布局批准
实施主体 市市政公用局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设置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行政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燃气项目以及燃气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要求,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征询行业部门意见:涉及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应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3)征求公众意见: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所需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4.送达责任:将核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吉林市市政公用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市燃气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 64805110 投诉电话 62037110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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