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批准的,于7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履行对音像制作单位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