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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可以设置子项)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设置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129号令)(1993年10月5日)2、吉政发〔2014〕7号分级管理目录5项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现场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3)不予批准的,制发《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在吉林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传媒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咨询电话 62461233 投诉电话 64661799
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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