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现场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3)不予批准的,制发《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在吉林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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