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市文广新局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置依据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129号令)(1993年10月5日)2、2014年4月10日省政府决定保留项目目录216项委托下放“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3、吉政发〔2014〕7号省政府决定下放子项目录第12项 第七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第八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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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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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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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共同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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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传媒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
咨询电话 |
62461233 |
投诉电话 |
64661799 |
办理时限 |
8个工作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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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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