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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及其变更事项审核(新华书店、外文书店除外)初审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设置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公布施行,第九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吉林省新闻出版局文件(吉新出字[2005]99号)《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对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委托管理的决定》委托市、州管理项目目录:22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审核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转报责任:材料审核:(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于7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到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出版发行处
咨询电话 62048817 投诉电话 62048806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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