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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的审核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设置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315号公布施行,第十二条 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吉林省新闻出版局文件(吉新出字[2005]99号)《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对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委托管理的决定》委托市、州管理项目目录: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的审核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转报责任:材料审核:(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于7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到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印刷企业,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出版发行处
咨询电话 62048817 投诉电话 62048806
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主办: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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